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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发展十大政策法规

日期:2021-05-05

家庭服务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作为家政人必须时刻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从而指导企业更好地发展。

(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2011年12月,《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快推动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力争在中心城市各建一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加大力度培育家庭服务企业,力争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各培育2-3家带动性强、示范作用好的家庭服务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法规和标准体系,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价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十项重点任务:完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行为规范,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加强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家庭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强化家庭服务业专门人才培养;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家庭服务员输入基地;努力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五)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标准》对不同级别护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护理技能及服务人员要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准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共六级,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六)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生活性服务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领域的职业化发展规划。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增设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探索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新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和规范家政服务企业以员工制方式提供管理和服务,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七)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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